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日前發布了《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政策明確了一系列養老保險行業的監管要求,旨在加強風險控制,推業務聚焦。

據新規定,非金融機構不得為養老保險公司的控制類東,即不得持有公司權超過1/3,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有的表決權足以對保險公司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影響。這一規定旨在防止非金融機構對養老保險公司的過度控制,確保保險公司的獨立和穩定經營。

新規還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建立健全以養老主業為導向的長期績效考核機制。商業養老保險和養老基金管理等業務的投資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這一要求意味著養老保險公司在經營投資相關業務時需要更長期的考核周期,以確保風險可控和穩健經營。

此外,新規明確了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等。同時,養老保險公司不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這一規定旨在確保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聚焦和專業,防止其涉足與養老無關的業務領域。

為了提高風險控制的有效,新規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系,強化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隔離。同時,還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定期開展外部審計,以確保經營活的合規和穩健

綜上所述,新發布的養老保險監管政策旨在加強風險控制,推養老保險行業的業務聚焦,以保障老年人的養老權益,確保養老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