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阿塞拜疆稅收居民份認定規則

據阿塞拜疆稅法典第13.2.5.1和13.2.5.2條規定,個人可以據以下條件之一被認定為阿塞拜疆稅收居民:

1) 在一個公歷年度在阿塞拜疆境停留超過182天;

2) 在一個公歷年度因履行阿塞拜疆國家公務而在境外居住;

3) 如果一個自然人在阿塞拜疆境和其他任何國家境的時間均不超過182天,則據以下標準依次判定該自然人是否為阿塞拜疆稅收居民:永久居住地;重大利益所在地;常住地;阿塞拜疆國籍。

如果該自然人在以后納稅年度為阿塞拜疆非居民,那麼從該年度居住在阿塞拜疆境的最后一天起,直到該納稅年度結束為止的這段時間,應當認定為非居民。

據阿塞拜疆稅法第13.2.5.3條規定,任何依據阿塞拜疆法律立的法人實以及在阿塞拜疆境開展經營活或管理機構在阿塞拜疆境的實都應當被認定為稅收居民實。實管理機構所在地指的是主要經營機構所在地,即實管理所需的商業決定由該機構做出,日常的實際管理由其執行,并且獨立于主要控制機構所在地。

無法被認定為稅收居民的實類型沒有明確說明。

聯系方式:

Elkhan Ahmadzada, Aslan Aslanov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Tax Monitoring a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ax Compliance Control a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ffice, Division for Tax Monitoring a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電話號碼: +994124038015

郵箱地址: elxan.ahmedzade@taxes.gov.az, aslan.aslanov@taxes.gov.az

第二部分:阿塞拜疆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

據阿塞拜疆稅法第13.2.5.3條規定,納稅人是指依據稅法確認的應當繳納稅款的課稅主。阿塞拜疆稅務部門據稅法第34.6條規定發放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在阿塞拜疆境納稅人的唯一編碼,適用于所有稅種,包括與運送貨出境相關的海關款項。納稅人識別號發放給所有從事商業活據法律應當認定為納稅人的自然人和實

納稅人識別號是一個十位的編碼,前兩位表示區域主管單位代碼,接下來的六位是序列號。第九位數字由件系統的特定算法計算生,第十位代表納稅人的類別,1代表法人,2代表自然人。

網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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