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昌邑的一位子父親在30年前存了一筆定期存款,按合約到期后存款余額應有36萬元。然而,當子興沖沖地去銀行取錢時,卻被告知賬戶里只有4000元。原來,30年前子的父親被銀行的宣傳單吸引,參加了一項投資定期存款的活。宣傳單上寫著,存1000元,到30年后可拿到36萬元。子的父親對此到驚訝,覺得為兒攢下一筆巨款是一件不錯的事。然而,當子在存款到期時前往銀行取款時,卻只拿到了4000元。

子的父親趕回家,兌換了家里所有的存折,辦理了這個30年的投資定期存款業務。自從辦理了這項存款后,子的父母一直沉浸在喜悅和憧憬中,覺得為兒辦了一件大事。然而,當子在銀行辦理取款業務時,被告知存折已經被召回,只剩下4000元。

子憤怒地質問銀行為什麼沒有收到任何信息,要求銀行支付36萬元。銀行解釋說,該存款產品違反了法律法規,因此被召回。然而,子認為銀行不能以信息不準確為借口來推責任,應該支付36萬元。

那麼,銀行是否應該支付36萬元呢?首先,銀行推出的存款項目違反了法律規定。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各種利率必須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改變。該銀行自行推出的復利計算方式違反了國家規定,因此是不合法的。其次,人民幣定期存款的期限最長利息年限為8年。據《關于開辦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規定,自1988年起,銀行將人民幣最長定期存款期限規定為8年。子的父親辦理的30年存款超過了8年,據法律規定,不能再計算利息。

綜上所述,銀行推出的30年復利存款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無法支付36萬元。盡管有人認為銀行的行為是欺詐,但據法律條款,子只能自認倒霉。這起事件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有人認為銀行應該在違法之前通知存款人,有人質疑為什麼存款人要承擔銀行的錯誤。然而,無論如何,法律放在那里,只能接這個事實。你對此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