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神,進一步推銀行保險機構前移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關口,建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機制,制止涉刑案件高發趨勢,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分為5章40條,主要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明確了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目標和基本原則。強調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應遵循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日常等原則。

其次,突出了法人主責。明確規定了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任務,并進一步明晰了牽頭部門、設部門、分支機構和審部門的職責邊界。

第三,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主要任務。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制度,研判本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領域,完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措施,加強信息化建設,并及時開展涉刑案件風險防控評估。

第四,明確了監管部門的相關職責分工,并提出了對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行政罰等要求。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持續加強監管,全面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工作的規范、科學和有效

《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貫徹黨的二十大神,堅決制止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高發態勢。《辦法》的主要容包括了5章40條,規范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防控目標、基本原則等方面。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應遵循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日常的原則。

為了確保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取得預期效,《辦法》強調加強涉刑案件風險源頭預防、全面預防、全鏈條預防。重點推將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架構,進一步實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設部門和分支機構職責,充分發揮他們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作用,著力構建各方聯、共同管理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格局。

《辦法》制定過程中,金融監管總局組織了多征求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對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大部分意見已經被采納。相關各方均表示,制定《辦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