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機制,遏制涉刑案件高發態勢,金融監管總局最近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金融監管總局網消息,該《辦法》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5章、40條。

《辦法》主要容包括:明確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目標和基本原則。其中,強調了以下原則: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日常。

此外,《辦法》還突出了法人主責,明確了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任務,并進一步明晰了牽頭部門、設部門、分支機構和審部門的職責邊界。

《辦法》還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主要任務。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健全案件風險防控機制,構建起覆蓋案件風險排查與置、從業人員行為管理、領導干部監督、部監督檢查、追責問責、問題整改、舉報理、考核獎勵、培訓教育等環節的全鏈條防控系。同時,要前瞻研判本機構案件風險防控重點領域,針對完善案件風險防控重點措施,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及時開展案件風險防控評估。

據了解,銀行保險機構還需制定案件風險排查與置制度,明確案件風險排查的范圍、容、頻率等事項,并建立健全客戶準、崗位準、業務理、決策審批等關鍵環節的常態化風險排查與置機制。

此外,該《辦法》還明確了監管部門相關職責分工,并提出了對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行政罰等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辦法》強調了加強涉刑案件風險源頭預防、全面預防、全鏈條預防的重要。重點推將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架構,進一步實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職責,并調他們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主觀能,努力構建各方聯、齊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