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明確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制度,重點關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重要領域,完善相應的措施,并加強信息化建設,及時進行涉刑案件風險評估。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主要目的是推銀行保險機構全面治理涉刑案件風險,將風控關口前移,從源頭上進行預防,在全面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工作的規范、科學和有效方面發揮作用。

可以看出,《辦法》對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提出了以下原則要求:以預防為主,將風險控制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領域;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日常工作。從職責分工的角度來看,《辦法》明確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和任務。上述負責人指出,《辦法》強調加強涉刑案件風險的源頭預防、全面預防和全鏈條預防。重點推將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納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架構,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職責,并充分發揮他們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主觀能,努力構建各方合作、共同管理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