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常州監管分局發布了行政罰信息公開表常金罰決字〔2023〕16號。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審慎經營規則,黃波(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常州市分行易銀行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簡稱:郵儲銀行)因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常州市分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真實審核不到位負有責任,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常州監管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罰決定。此罰決定于2023年11月2日生效。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易、資產流容。黃波未能履行審慎經營規則的職責,導致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真實的審核不到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除依法罰外,還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在此案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常州監管分局對黃波采取了警告的行政罰措施。

此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犯罪的況下,責令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還可以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的任職資格,并止其從事銀行業工作。

綜上所述,黃波因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常州市分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真實審核不到位負有責任,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常州監管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罰決定。這一決定旨在維護銀行業的穩定經營和合規運營,并對違規行為進行懲戒,以確保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