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日前發布了關于延續實施文化制改革中經營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該公告旨在進一步支持深化文化制改革,為經營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為企業提供稅收優惠政策。

據公告,經營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可以下稅收優惠政策:首先,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其次,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再次,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和印刷收免征增值稅;最后,對經營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在該公告中,經營文化事業單位指的是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的事業單位。轉制分為整轉制和剝離轉制兩種形式。整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轉制注冊之日指的是經營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并進行企業法人登記的日期。對于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按照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確定轉制完稅收優惠政策。而對于尚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單位,轉制完優惠政策的日期則是企業法人登記之日。

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首先,必須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其次,轉制文化企業必須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再次,整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單位,轉制后必須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此外,已簽訂勞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的在職職工必須全部符合要求;對于引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轉制文化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而變更資本結構需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的批準。

公告適用于所有轉制文化單位。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并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則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對于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況,如果主營業務未變化,可憑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出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則需要重新符合條件進行認定。

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優惠手續,申報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需要提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材料、在職職工簽訂勞合同和參保材料、引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并由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未經認定或者不符合公告規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將無法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已優惠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對于已轉制企業按照公告規定應減免的稅款,如果在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并庫,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手續。

該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將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對于在該日期之前稅收優惠政策不滿五年的企業,可繼續至五年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