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已經聊過一期關于“房貸轉按揭”的容,介紹了它的現狀并警告了一些人要保持冷靜。說它是“坑”也不為過。事實上,在我們討論這個話題之后,監管和其他各個層面也開始發出了許多警示聲音。在過去幾個月里,許多銀行和監管機構也多次提醒大家警惕一些貸款中介的違規行為。然而,在私下流中,我發現仍然有一些朋友沒有意識到其中的風險,或者不知道極端況下會有什麼后果。

首先,我要提醒大家一個大多數人可能沒有注意到的細節。某銀行提了銀保監部分查證況,顯示:某人將約定用途為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部分挪用于償還房貸。因此,該銀行據《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行使檢查、監督借款使用況的權利,要求該人提供資金用途證明,但該人拒絕提供。這是什麼意思呢?事的起因很可能是監管發現某人違規挪用房貸,所以要求銀行進行排查。銀行很難辦,不得不對這個案例進行排查。結果,當銀行聯系借款人時,借款人選擇了剛。這件事鬧到了法庭,后果只有一種,提前還款。這只是貸款用途部分,接下來我們來談談銀行貸款貸后管理的細節。

正常況下,銀行在涉及貸款用途審核和追究時一般會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銀行部的審查,由銀行部相關部門發起,主要基于銀行部系統的數據排查。舉個例子,如果你申請了一筆消費貸款,說是用于消費實際上是用來購房,銀行在部排查中很容易發現這個問題。此時,銀行會要求業務部門聯系客戶核實原因,并要求提供消費憑證(如發票)等來確定消費用途。這種況比較容易理,有較大的通余地。第二種是監管層面的排查,不定期要求銀行排查的“案件”。這種排查與銀行自查類似,但最大的區別在于它是在行層面進行的。這種案件比較棘手,往往沒有明確的解釋和憑證已經無法解決問題,難度較大,回旋余地較小。

接下來,我要講一個真實故事。某銀行的某款消費貸產品,按照貸款合同的要求,在放款后的60天,用戶必須提消費憑證。然而,這個故事中的借款人不知道為什麼特別固執,不提供消費憑證,也不配合,態度還很差。在信貸經理的好說歹說下,勉強提了發票,但最后發現是假發票,這真是令人煩惱。在這種況下,沒有人敢為他理,一切按照正規流程進行。最后,銀行按照流程發函,要求支付罰息并強制收回貸款。借款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開始協商,罰息被免除,但貸款必須提前還清,否則銀行也會進行調查。類似的案例近年來在銀行部時有發生,不是個案也不在數。當然,真正走到法庭的案件并不多,因為銀行在這種況下占據絕對優勢,借款人無法還手。

事實上,許多人并不知道違規挪用貸款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以我們之前討論的案例為例,判決要求在十天償還本金和罰息,注意這里是罰息。那麼罰息有多呢?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罰息以每天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按年化折算為18%。有些況下,罰息會按原貸款利率的50%或100%征收。但最可怕的是罰息的征收起始時間。據合同約定,一般是從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計算的!這個所謂的起始計算日通常是貸款放款日,也就是資金轉出去的那一天。以最長60個月的經營貸為例,如果銀行在最后幾個月追究未按合同約定用途的責任,以18%的罰息年化利率計算,差不多就是本金翻倍。是不是看起來有點恐怖呢?以抵押貸款案件為例,如果在10天不履行債務,就會面臨抵價或強制拍賣、變賣房產的況。

然而,事都是有兩面的。貸款有“坑”的地方,自然也有彩的地方。實際上,有些銀行的個人無抵押信用貸款真的很便宜!由于我的職業關系,家里備份了一批無抵押信用貸款額度。基本上,每個人手里的額度都能達到100萬以上,利率在3.5%到5%左右。而且,這里還不包括一些像微粒貸、網商貸之類的產品(利率約為9%左右)。最近,一些產品在陸續到期續約時,發現續期后的利率又有所下降。我知道有些朋友可能會問,是不是可以存一些“高息”產品來套利?客觀來說,“套利空間”確實存在,但風險與收益并不正比,我認為沒有必要。你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