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公布了三則行政罰決定書,這些決定書均涉及證券賬戶的出借或借用行為。其中一則涉及親屬證券賬戶借用的案例,為自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次對借用票賬戶行為實施頂格罰。而言,證監會表示,在調查中發現,李鵬臻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借用了一個名為“李某”的安信證券信用賬戶進行易,買了包括“*ST境”在的23只票,總計4348.68萬,買金額達到4.32億元;賣出了3734.61萬票,賣出金額達到3.57億元。此外,從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鵬臻還借用了一個名為“李某勤”的中銀國際普通證券賬戶進行易,買了包括“*ST境”在的9只票,總計1450.03萬,買金額達到8840.46萬元;賣出了1436.35萬票,賣出金額達到7805.91萬元。此外,從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鵬臻還借用了一個名為“楊某”的安信證券普通賬戶進行易,買了包括“*ST境”在的6只票,總計1166.14萬,買金額達到7106.16萬元;賣出了878.21萬票,賣出金額達到4597.8萬元。證監會指出,上述證券賬戶的資金均來自李鵬臻自有資金,去向主要進李鵬臻的銀行賬戶,李鵬臻控制并使用了這些證券賬戶。李鵬臻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易的行為。對此,李鵬臻提出申辯稱,他認為頂格罰款的量罰幅度過重,過罰不相當,應當依法從輕罰。他表示,一方面,2005年的《證券法》未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用證券賬戶行為,雖然本案發生在新《證券法》施行后,但違法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不久,尚未被社會廣泛認知和公眾了解,因此不宜實施頂格罰款。另一方面,他認為本案是親屬之間的證券賬戶借用關系,不屬于社會上有償出借賬戶、非法配資并出借賬戶等惡劣違法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危害極小,節相對輕微,因此也不應實施頂格罰。對此,證監會表示,《證券法》第五十八條明確將自然人納止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易的規制范圍,自然人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違規從事證券易會擾證券市場的正常易秩序,而相應行為是否發生于親屬之間、距《證券法》施行日期的時間間隔等因素并不影響構違規行為的要件。因此,證監會決定對李鵬臻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以50萬元罰款。對于借出給李鵬臻的安信證券信用賬戶的李俊,證監會表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李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以5萬元罰款。另一則行政罰決定書中,證監會指出,鄭力在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將自己的廣發證券賬戶出借給周敏使用,周敏買了56.18萬票,買金額達到145.89萬元;賣出了74.93萬票,賣出金額達到512.55萬元,總的買賣金額達到658.44萬元。證監會表示,鄭力和周敏之間的證券賬戶存在切聯系,周敏控制并使用了這個賬戶。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周敏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以10萬元罰款;對鄭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以3萬元罰款。以上是證監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