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本次現金分紅規則修訂的主要思路是在堅持公司自治的基礎上,鼓勵公司在章程中制定明確的分紅政策,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對不分紅、財務投資規模較大但分紅比例不高的公司,通過強化披要求督促分紅;便利公司中期分紅實施程序,鼓勵公司增加現金分紅頻次;加強對異常高比例分紅企業的約束,引導合理分紅。

這個消息算不算利好?大概率也算。不過是個毫無約束力的“利好”而已。甚至有點證監會一廂愿的“利好”吧。分紅這事,你證監會是沒辦法強迫上市公司的。你總不能去人家兜里把錢掏出來?真正會穩定分紅的企業,不需要你強調,人家長年累月都是在堅持分紅的。比如銀行、煤炭、電力等。不喜歡分紅的企業,你建議人家分紅也沒有用。這種鐵公企業你還拿它沒多辦法。

再說從擴大企業投資角度來看,有時候不分紅也是為了擴大產能等。這更多時候反而是好事。問題的關鍵是我們的證監會總是在對原有的制度修修補補。對民來說,缺的不是那點分紅錢。大A的制度層面更需要集訴訟制度和退市或造假巨額賠償金制度。甚至包括做空制度,從源頭解決新上市即巔峰的問題。

所以說,這個分紅新規有點不痛不覺。就好像得了癌癥,真正需要的是化療。但是上面卻總給上傷口個創可而已。看著各種政策出得勤快,其實是一種“懶政”——不敢對大A的沉疴弊病進行徹底的刮骨療毒,只是做做表面工作,出臺一堆可有可無的政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