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證監會發布了一則行政罰的消息,給人們帶來了很大的警示。一名個人因為違反規定,通過借用多名親屬賬戶進行證券易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以50萬元的罰款。同時,借用證券賬戶的親屬也被責令改正,給予了5萬元的罰款,并到了警告。據悉,這是自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監管部門首次對借用票賬戶行為進行了頂格罰。這次罰也明確了即便是親屬也不得借用票賬戶進行違法行為。打擊證券違法易行為,嚴借用證券賬戶是非常必要的。

證券賬戶是證券投資者進行易的基本單位,賬戶的真實、獨立和安全是證券易的基本前提,而賬戶的真實更是前提的前提。投資者應該使用實名開立的賬戶進行易。在實踐中,各種違法證券易行為都是通過借用或控制證券賬戶進行的。那些熱衷于價的資金,常常利用多個賬戶來價,有些甚至使用數十個甚至上百個易賬戶,以達到資金對倒等目的,嚴重擾了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回顧過去,在徐翔縱證券市場案中,徐翔就是通過控制139個賬戶進行了違法易。在市火熱期間,民間的各種“場外配資”也大多是利用他人的證券賬戶進行作。此外,上市公司的高管和監管人員等市場“關鍵數”,也經常借助家人或親屬的證券賬戶,以實現間接的提前變現目的,很多上市公司的高管和監管人員的家人或親屬的證券賬戶頻繁出現大額易,企圖規避政策規定的限制。

為了進一步防范證券賬戶被利用進行違法易,新證券法對此進行了修改,將止出借證券賬戶的范圍從法人擴展到任何單位和個人。新證券法第5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進行證券易。對于違反規定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以50萬元的罰款。新證券法的實施大大提高了違法本,此次監管部門對借用票賬戶行為實施頂格罰,也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監管部門嚴厲打擊證券違法行為的態度。然而,也有人認為在廣大民中普遍存在家庭員之間互相代管證券賬戶或混同作的況,如果將其納“違規出借證券賬戶”的打擊范圍,是否過于嚴厲。實際上,這種擔憂是一種誤解,不僅違背了立法初衷,也缺乏執法的可。需要知道的是,新證券法將“違反規定”作為前提條件,實際上是授權證券監管機構對出借證券賬戶的況進行區分規定。此次被證監會頂格罰的個人,其控制的多個賬戶中的易金額高達數億元人民幣,絕非普通散戶投資者。當然,作為個人投資者,仍然需要做好自己的賬戶管理,防止被他人用于違法行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監管部門正在依法嚴厲查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加大對重大案件的查力度,不斷加強誠信約束和懲戒措施,增強震懾效應,鞏固“零容忍”制度,致力于建設一個規范、明、開放、有活力、有韌的資本市場。我們奉勸那些企圖價獲取非法收益的違法者早日收手,不要連累自己的親人。(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彭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