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公開征求意見,對《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進行修訂。此次修訂旨在加強對上市申報工作的監管,打擊“帶病申報”等違規行為,并進一步明確現場檢查的程序和要求,統一檢查標準。修訂后的規定將有助于規范發行上市申報工作,消除發行人的僥幸心理,并督促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履行責任。

現場檢查是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進行全面檢查的重要手段,可以促使中介機構規范執業行為,提高工作質量,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據公開數據統計,2021年以來,證監會共對95家首發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其中45家IPO已經終止,撤否率達到47%,大多數為主撤單。針對此前存在的“一查就撤”和“帶病闖關”等問題,修訂后的規定取消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選擇期”,并明確表示對于兩年犯同類問題且質嚴重的企業,可以采取更嚴厲的理措施。

據現行的規定,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后的十個工作日選擇是否撤回首發申請,而修訂后的規定明確表示,一旦被中進行現場檢查,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不能再撤回申請,也不會影響證監會和易所對發現問題的理。為了加強中介機構的責任,進一步加強監管,修訂后的規定提出,如果在最近二十四個月,檢查對象、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責任人員因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被采取過行政監管或自律監管措施,而本次檢查又發現同類問題且質嚴重,證監會及易所可以采取更嚴厲的理措施。

華商律所執行合伙人齊夢林表示,現場檢查是加強監管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可以直接發現中介機構工作的盡責程度,如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是否流于形式,工作底稿是否規范充實;同時也能檢查申報企業的各項工作是否規范,是否存在財務造假等核心問題。近年來,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現場檢查的威懾力也逐步增強,導致IPO項目的撤否率明顯下降。2021年和2022年,證監會共進行了四IPO現場檢查,共中44家和34家企業,其中終止數量分別為25家和18家,撤否率分別為56.82%和52.94%。今年以來,證監會已經進行了三IPO現場檢查,共中17家首發企業,其中終止數量為2家,撤否率降至11.76%。

此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現場檢查的要求和標準。據修訂后的規定,證監會注冊部門每三個月組織一次取工作,每次檢查需要在兩個月,最多可以延長一個月。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檢查前的統籌、檢查中的推進以及檢查后的理的程序和要求,統一了檢查標準,提高了檢查的規范。例如,檢查組在充分了解評估檢查對象基本況、主要風險事項和重點關注問題的基礎上,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現場檢查工作計劃,包括檢查范圍、主要風險事項和重點關注問題等。

某券商投行人士對此表示,注冊制改革以信息披為核心,現場檢查的目的在于加強對IPO信息披的監管。常態化開展現場檢查對于打擊“帶病申報”行為將產生長期的威懾作用。此外,明確的現場檢查要求和標準也有助于市場預期的明確,進而促使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好地推上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