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周五宣布修訂《首次公開發行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下稱《輔導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后的規定對輔導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促進輔導對象準確把握板塊定位和產業政策,還需要充分了解輔導對象及其關鍵人的口碑聲譽況。

所謂口碑聲譽況包括違法違規況、背信失信況,以及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問題。證監會表示,對擬上市公司開展輔導工作有利于提高其規范運作水平,促進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樹立誠信、自律及法治意識,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

今年9月,證監會發布了《輔導規定》,統一了全系統輔導監管的目標,并進一步明確了輔導監管的作流程和標準。隨著注冊制試點及其他改革工作的逐步推進,證監會決定修訂《輔導規定》,以推派出機構加快發行監管職能轉變,優化相關作流程,構建與全面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輔導監管。

修訂的主要容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發揮發行監管條線系統的合力。派出機構將針對輔導機構的工作開展驗收,并加強輔導監管與易所理審核的銜接,以確保質量。其次是實輔導機構的責任。輔導機構被要求勤勉盡責,完善執業標準,提高執業質量,促進輔導對象準確把握板塊定位和產業政策,并充分了解其口碑聲譽況。最后是優化輔導流程相關事項。為回應市場關切問題,提高便民,針對證券市場知識測試等方面進行了優化安排。

據《輔導規定》意見稿,輔導機構的工作應促進輔導對象為上市公司所需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和部控制制度,并要求他們充分了解并準確把握板塊定位和產業政策,樹立進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同時,輔導驗收報告中要包含輔導對象及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口碑聲譽況。這些況包括四類:違法違規形、背信失信況、潛在風險以及履行社會責任況。

違法違規形包括輔導對象及其關鍵人曾經涉及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以及涉及其他違法違規犯罪行為、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違法等證券市場或其他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此外,還包括輔導對象及其關鍵人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并到行政罰或行政監管措施,以及到證券易場所紀律分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但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況。

背信失信況包括輔導對象及其關鍵人目前或曾經屬于失信被執行人,以及普通員工、債權人、持有份不足5%的東、主要客戶、主要供應商、相關政府部門等對輔導對象及其關鍵人存在重大負面評價的口碑聲譽方面的況。

潛在風險方面,主要涉及實際控制人存在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重大債務、重大對外擔保,并可能難以履約,以及實際控制人違反社會公德造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嚴重負面輿況。

履行社會責任況主要指輔導對象及其關鍵人存在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通過修訂《輔導規定》,證監會希能夠加強對輔導機構的監管,確保其盡職盡責,為上市公司提供準確的輔導服務,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這一舉措有助于推證券市場的規范化運作,并提升市場的整信任度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