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公開征求意見,計劃修訂《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以進一步規范發行上市申報工作。修訂后的規定強化了“申報即擔責”的原則,對“一查就撤”和“帶病申報”等行為加強了監管力度,并進一步明確了現場檢查的程序和要求,統一了檢查標準。

華商律所執行合伙人齊夢林表示,修訂后的規定將有助于打消發行人“帶病申報”和僥幸闖關的心理機,同時督促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承擔責任。現場檢查是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的全面檢查,可以倒中介機構規范執業行為,提高工作質量,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

據公開數據統計,自2021年以來,證監會已對95家首發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其中45家IPO已終止,撤否率達到47%。針對此前存在的問題,修訂的規定取消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選擇期”,明確了對同類問題的理方式,進一步加強了監管。修訂后的規定明確表示,被中現場檢查后,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無法再撤回申請,必須接現場檢查。

為了實中介機構的責任,強化監管,修訂的規定提出,如果在過去兩年,檢查對象、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責任人員因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監管措施,本次現場檢查又發現同類問題且質嚴重的,證監會和易所可以采取更嚴厲的理方式。

現場檢查是加強監管最直接且有效的手段,可以直接發現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和發行人的規范程度。近年來,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現場檢查的威懾力逐步增強,IPO項目的撤否率顯著下降。2021年和2022年,證監會分別進行了四現場檢查,共中了44家和34家企業,其中終止數量分別為25家和18家,撤否率分別為56.82%和52.94%。截至目前,今年已進行了三現場檢查,共中17家企業,終止數量僅為2家,撤否率下降至11.76%。

此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現場檢查的要求和標準。證監會注冊部門每三個月組織一次取工作,每次檢查需要在兩個月,最多可以延長一個月。修訂后的規定還明確了檢查前、檢查中和檢查后的程序和要求,統一了檢查標準,提高了檢查的規范

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現場檢查的目的在于強化IPO的信息披監管,對“帶病申報”將產生長期威懾作用。修訂后的要求和標準明確之后,市場預期也將更加明確,有助于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好地推上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