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小王和小鄧共同立的A公司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小王和小鄧各認繳繳500萬元。然而,在立公司后的3個月,小王和小鄧只實繳了100萬元。由于完了招投標任務,二人認為保持注冊資金1000萬元沒有必要,因此他們召開東會,修改了公司章程,將注冊資金降至300萬元,并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后,公司所有者權益為500萬元。在這種況下,減資行為是否涉及個稅問題?

據分析,減資只是將注冊資金從1000萬降至300萬元,并沒有使得小王和小鄧從公司中獲得經濟利益。盡管實繳資金增加了200萬元,使得所有者權益上升至500萬元,但這是公司的經營凈利,并沒有向自然人東分紅,因此也無需繳納個稅。綜上所述,兩位東不需要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