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李強總理簽署第7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私募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這一條例專門設立了第四章“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旨在支持“投早投小”和實業發展,實行差異化管理。同時,《私募條例》還強調私募投資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債,以控制政府債務。此外,條例明確了私募管理人代私募基金進行訴訟的主資格,并明確了基金的東資格。

近年來,私募行業的監管規則逐步完善,監管力度也越來越嚴格,準門檻逐漸收,私募管理更加強化,甚至有向公募化發展的趨勢。特別是2023年5月1日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其附件登記指引1-3號(下稱“51新規”),對管理人登記和產品發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據統計,截至目前,已有約19家基金管理人完了“51新規”后的登記。

此外,在不產和城投領域,私募基金的參與也備關注。但據了解,目前尚未有市場消息顯示有相關不產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發行。雖然新設立的“不產私募投資基金”有助于填補房企權融資的不足,解決房企的資金困境,并為行業提供新的資金來源,但項目的落地效果還有待觀察。

私募行業的監管邏輯和監管系也在逐步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產品到國家發改委、證監會、基金業協會、財政部、地方證監局、易所和證券登記機構等多方面的監管。私募基金的監管目的是為了服務實經濟,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和長期資本形能力,并充分發揮私募基金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的作用。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需要關注《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其登記指引1-3號的相關容。在辦理登記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注意核心登記要求,包括投資人的條件和風險承能力、基金產品的估值和基礎資產的真實有效、投后管理的能力等。

對于私募基金的參與不產和城投投資,目前仍存在一些問題,如募集難、托管難和備案難。能否功募集資金是產品能否功投放的關鍵。但隨著政府對產業投資的偏好以及公募REITs給產業投資創造的退出路徑,私募基金在產業園發展和投融資方面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總的來說,私募行業的監管邏輯和系正在逐步完善,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也越來越全面。私募基金的參與不產和城投投資有助于促進實經濟發展,但仍面臨一些挑戰和問題。對于私募行業從業人員來說,需要更加注重合規管理和投后管理,以適應新的監管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