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名男子在漢堡店點了一份38元套餐,結賬時卻被收取了39元。盡管他向漢堡店討要說法無果,但他決定將漢堡店告上法院。經過法院的判決,漢堡店被要求賠償500元。這件事發生在一個周末,當時郭某的孩子撒要吃漢堡,郭某決定滿足孩子的小要求,讓孩子開心。此外,不僅孩子喜歡吃漢堡,郭某本人也是喜歡的。于是,父子倆來到了漢堡店,郭某選擇了一份38元的雙人餐。然而,在結賬時,收錢的店員卻收了郭某39元。郭某指著菜單問道:“菜單上明明標明是38元,為什麼要收39元?”收銀員冷冷地回答:“漲價了唄!”可能想:“就差一塊錢,別人都沒意見,你為什麼要多事。”收銀員催促道:“買不買?不買的話下一位,請不要耽誤后面的客人。”郭某本來想要弄清楚況,但又不想耽誤別人購買,于是他先付了款,讓出了結賬的位置。然而,郭某多次表達了自己的不滿,他認為雖然只是多收了一塊錢,但他們總得給個說法,否則就是欺騙消費者。經過多次涉后,店員才提供了店長的電話給郭某,讓他聯系店長解決問題。郭某隨即給店長打了電話,并說明了況。店長安他說,先別著急,稍后會給他一個合理的解釋。然而,盡管郭某和孩子吃完餐,但始終沒有等到店長的電話,而且再打電話也沒有人接聽,其他店員都把責任推給了店長。這時,郭某終于明白,漢堡店本不打算解決問題。他越想越生氣,于是決定將漢堡店告上法院,要求賠償500元。那麼,郭某的主張是否有依據呢?首先,據《價格法》,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誤導的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進行易,屬于欺詐行為。在這個案例中,漢堡店的菜單明確標明是38元,但在結賬時卻收取了39元,因此可以認定漢堡店的行為是欺詐。其次,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有欺詐行為的商品或服務,應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應為500元。郭某實際消費了39元,不足500元,按500元計算。最后,郭某多次與漢堡店涉,但都沒有得到應有的理,因此將漢堡店告上法院是合理的。漢堡店得知郭某起訴后,立即與他聯系表示歉意,并承諾退還多收的1元和購買套餐的費用,并贈送一個新的套餐。然而,這份遲來的道歉已無法彌補信用和尊重的損失,郭某拒絕了這個和解。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漢堡店賠償郭某500元。有網友認為,因為一元錢而告上法院是否太過小題大做,但也有網友表示,這不僅僅是錢的問題,更是誠信經營的問題。確實,一元錢的爭議可能微不足道,但誠信經營卻至關重要。社會需要更多像郭某這樣以行教育商家誠信經營的人。你對于郭某因為一塊錢而告商家一事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