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表示,無論是頭部主播還是普通主播,他們的職業素養總上仍有待提升。為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高政府部門對直播帶貨的監管能力和水平至關重要。此外,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平臺、主播、商家等各方的規范管理。

近年來,直播帶貨領域出現了各種象,比如某網紅直播間以低價賣學習機,但價格卻比其他平臺貴了1700元;千元標價的床上四件套,實際本只有百元;某主播通過刷單帶貨525萬元,其中495萬元是刷出來的。這些問題頻頻登上熱搜,網友們最初為了“薅羊”而參與,最終卻被“割韭菜”,而且維權困難。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最新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今年6月,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到7.65億人,其中電商直播用戶規模為5.26億人。面對如此龐大的消費群,打造清朗的直播帶貨環境勢在必行。

針對直播帶貨象,國家和地方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專項政策法規,并進行了執法行。長沙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周炳表示:“提升政府部門對直播帶貨的監管能力和水平,是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他認為,政府部門需要改變當前存在的多頭執法和過時的執法方式,建立多元主共同參與的監管系;充分利用數字技作為監管工,建立標準化的信用監管機制,促進線上線下監管的有效融合;此外,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平臺、主播、商家等各方的規范管理。

黃周炳認為,無論是頭部主播還是普通主播,他們的職業素養總上仍有待提升。雖然現行法律法規對直播帶貨行為有詳細規定,但對帶貨主播的準門檻規定相對寬松。他建議對數量達到一定水平的主播,應進行考核和持證要求;可以通過發揮直播行業協會的作用,推建立網絡主播信用評價系,形主播退出機制;對新人主播也應給予相應的指導和培訓,培養更多優質主播。

最近,四川涼山州警方功搗毀了一個MCN機構孵化的網紅制假售假產業鏈。該案中的“網紅”通過虛構份,以助農為名,通過擺拍虛假視頻,打造虛假形象,帶貨銷售假冒大涼山特農產品,涉案金額超過千萬元。這些行為犯了刑法中的虛假廣告罪、假冒注冊商標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詐騙罪等。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帥表示:“民事或行政手段仍然局限于消費者主維權或政府相關部門主監管,無法從本上對直播帶貨象產生威懾。采取刑事手段打擊這類案件才有最大的社會意義。”

那麼,在直播帶貨出現問題時,直播平臺、帶貨主播和商家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呢?呂帥解釋道:“在民事責任方面,誰來承擔‘翻車’的損失取決于購買商品的直播帶貨模式。例如,在某網紅直播間購買商品產生的售后責任,主要應由實際銷售商品的網店承擔;而涼山案則屬于網店直播模式,這種況下的法律關系相對簡單,銷售者自然要承擔責任。”此外,黃周炳認為,在直播帶貨“翻車”時,消費者首先會考慮維權商家和主播,但不能忽視平臺的監管責任。他建議:“如果帶貨主播的產品出現問題,導致消費者的人和財產權益損失,消費者可以向直播平臺、帶貨主播和經營者索賠。”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作為帶貨主播,實際上是提供了廣告服務,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平臺經營者明知網紅宣傳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解決直播帶貨象需要提高監管能力,加強規范管理,并對帶貨主播的準門檻進行規定。此外,平臺、主播和商家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才能打造一個健康、明的直播帶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