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寧夏石山的劉某投下40萬元首付款,貸款30萬元購買房產,然而卻陷了一場房產買賣的噩夢。開發商答應在7個月房,但卻遲遲不能兌現承諾,最終導致爛尾樓。面對如此坎坷的遭遇,劉某一氣之下不僅拒絕還貸,還將開發商和銀行告上法庭。劉某當初以40萬元首付購買了價值70萬元的按揭房,然而誰曾想到開發商不僅推遲了房時間,還讓房產陷了爛尾的窘境。雖然劉某沒有收到房子,卻欠下了巨額的銀行貸款,這令他怒不可遏。為了解除房產買賣合同并索要首付款等款項,他不僅拒絕還款,還帶著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和銀行告上法庭。據法律規定,許多況下當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而最高院的相關解釋也支持買賣合同的解除請求。雖然劉某功解除了房產買賣合同,但銀行貸款合同并未同時解除。銀行以劉某斷供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試圖解除貸款合同并要求劉某一次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同時要求開發商承擔擔保責任。然而,法律對于這種況下的合同有一定的規定。在劉某與開發商的房產買賣合同解除后,劉某與銀行的貸款合同也應當解除。因此,劉某被迫繼續償還貸款是不合理的。法庭的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支持了劉某解除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并解除了與銀行的貸款合同,開發商承擔了相應的返還義務。這起案例引發了廣泛的討論,有人認為這是公正的判決,應該在全國范圍推廣。也有人稱贊法明智公正,值得銘記。然而,也有網友對銀行的一審態度到不滿,認為銀行已經判決開發商償還貸款,為何還要再次起訴對方。對于法院的判決是否公正以及銀行是否有責任,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