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的問題在于獨立,反映了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ST康案件的判決結果讓獨董的角和責任備關注。獨董的薪酬與其面臨的風險相比顯得極不對等。在*ST康的判決中,獨董同實控人等均被列為被告的原因。*ST康案件的判決結果引起了輿論廣泛關注,有關專家表示獨董的角和責任備關注,獨董的辭職可能是由于薪酬與賠償的巨大懸殊以及可能面臨更高的職業風險。在這種況下,“逃離”似乎為獨董的最優解。*ST康的重整方案得到通過,豁免了獨董的罰款。獨立董事制度的缺陷已經明顯,獨立董事制度是我國于2001年從國外引的“舶來品”,初衷是維護東尤其是中小東的合法權益,然而現實況是,多種因素疊加造我國上市公司獨董“懂事但不獨立”的局面。獨董的激勵還需從薪酬轉化為聲譽激勵,前提是要建立明的、可競爭的、職業化的經理人市場。獨立董事制度需要從財富分配和治理結構兩方面出發,解決上市公司的問題,并在保護民、實現共同富裕過程中主持正道。獨董制度的改革對資本市場發展的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