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易所最近針對轉融通問題進行了一系列修訂,以規范易業務和自律監管。據修訂后的規定,對于上市公司持5%以上的東,如果因為轉融通出借導致其持比例降至5%以下,這些東仍然需要按照歸并計算后的持比例到相應的規則約束。來說,這些大東不得違規減持其持有的票,同時也不得進行以該上市公司票為標的的融資融券易。

簡而言之,這一修訂的目的是確保大東在轉融通出借票后,仍然遵守相關的市場規則和法律法規,防止縱市場或對上市公司造不利影響。盡管大東依然可以進行轉融通業務和減持票的作,但是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據滬深易所的新規定,上市公司的大東在參與轉融通業務并合并持有的份超過5%時,如果后續減持該公司份,應遵守大東減持的規定。此外,新規定還要求大東在定期報告中披其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的況。這一舉措旨在提高轉融通業務的明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同時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然而,無論是轉融通業務還是減持票行為,都必須合法合規進行,否則可能損害其他東的利益,甚至可能在市場上造新的不公平。因此,盡管大東在滿足條件的況下可以進行轉融通和減持作,但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市場規則和法律法規。這一修訂旨在確保轉融通業務的合規,保護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