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后的相關規則變化和投資風險點,深所投資者服務部推出了《主板投資市手冊》。其中,特別解釋了主板上市公司的表決權差異安排,以下是相關容的概述。

1. 特別表決權份與普通份在哪些況下不存在表決權差異?

- 當上市公司東對以下事項行使表決權時,每一特別表決權有的表決權數量應與每一普通份相同:

1) 修改公司章程;

2) 改變特別表決權有的表決權數量;

3) 聘請或解聘獨立董事;

4) 聘請或解聘監事;

5) 聘請或解聘為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出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

6)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 東大會需要對上述第1、2、6項事項作出決議,并經過出席會議的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是,將相應數量的特別表決權份轉換為普通份的況除外。

2. 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主板上市公司,發布東大會通知有哪些要求?

- 上市公司在東大會通知中需要列明以下容:

1) 持有特別表決權份的東;

2) 所持特別表決權份的數量及對應的表決權數量;

3) 東大會議案是否涉及導致每一特別表決權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每一普通份的表決權數量相同的事項等況。

3. 投資者如何了解主板上市公司表決權差異安排況?

- 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以下容:

1) 表決權差異安排在報告期的實施況;

2) 份變、表決權恢復及行使況等;

3) 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

4)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關措施的實施況。

- 如果出現以下形之一,相關東應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公司也應及時披

1) 特別表決權份轉換為普通份;

2) 東所持特別表決權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標記、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或出現被強制過戶的風險;

3) 其他重大變化或調整。

- 相關公告應包含形、發生時間、轉換為普通份的特別表決權份數量(如適用)、剩余特別表決權份數量(如適用)等容。

編者按: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發布,并不構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本文作需自擔風險。深圳證券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不對其準確、完整和及時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