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消息稱,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貿易優化升級,加快建設貿易強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加工貿易在穩定經濟、穩定外貿和穩定就業方面的作用,海關總署研究決定出臺一系列措施,以推加工貿易的持續高質量發展。以下是相關措施的公告:

一、放寬深加工結轉集中申報時限。對于采用集中申報方式辦理深加工結轉業務的企業,要求在每月底前對上月的深加工結轉核注清單及報關單進行集中申報。實施手冊管理的企業集中申報不得超過手冊有效期;實施賬冊管理的企業需要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申報的,可以在下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完集中申報手續。對于需要年度辦理深加工結轉申報業務的企業,應協商統一在年初或年末辦理,以避免年度商品編碼變更對申報造影響。

二、優化加工貿易品出口退換管理。對于實施加工貿易賬冊管理的企業,如果由于出口品品質、規格或其他原因需要辦理品退換手續,無法在同一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的,企業可以在經過書面申請并獲得海關同意后,在同一賬冊項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辦理相關手續。品退換進口時限不得超過下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截止日期,品退換出口時間不得超過退換進口之日起下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截止日期。對于確實無法進行復出口的況,企業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拓展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適用范圍。在信息技、人工智能、生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裝備制造等行業中,對于部管理規范完備、信息化系統健全的非失信企業,可以作為牽頭企業向海關申請適用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四、簡化集中銷手續。對于進行集中銷的企業,不再需要辦理集中銷備案手續,無需提《集中辦理銷納稅手續況表》。但是失信企業不適用銷集中納稅。

五、簡化國采購設備出區手續。對于已經從境(區外)進綜合保稅區并出口退稅的設備,在監管期限屆滿出區時,企業可以按照“調整類清單”的監管方式申報出區核注清單,無需再辦理進口報關單申報手續,也不需要進行商品檢驗。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若與之前發布的海關總署公告存在不一致的況,以本次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