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浙江證監局公布了一份關于對杭州暾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暾瀾投資)采取出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據警示函容顯示,經過調查發現,暾瀾投資在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時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其次,未對投資者的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和確認;第三,未對風險告知警示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最后,未謹慎勤勉地履行管理人職責,未要求投資者提供收或資產證明。浙江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采取出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此記錄在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中。據公司網顯示,杭州暾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的國創投管理公司,致力于為創業企業提供所需的資本和的管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