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男子存銀行定期310萬,一年后發現存款只剩18萬,引發爭議

浙江寧波的朱先生因老房子拆遷,獲得了310萬的拆遷款。由于暫時不需使用這筆資金,他決定將其存銀行以獲取利息增值。然而,一年后當他前往銀行準備取款時,發現存款額僅剩下18萬。朱先生到非常震驚和憤怒,隨即與銀行負責人涉。

經調查得知,原來在存款時,銀行員工并未將310萬款項存為定期存款,而是將其購買了名為鵬華聚鑫公司的基金產品。而一年后,如果未及時取款,該基金會自續簽,無法中途違約。朱先生認為自己當初明確要求存為定期存款,而銀行卻未經他同意擅自更改,引發了此次糾紛。他要求銀行歸還310萬本金,并支付他存款日開始至今的利息,因為這是銀行的失誤和不負責任所致,并不應由他來承擔這筆損失。

然而,銀行負責人卻聲稱他們只是幫助銷售該基金產品,是否通知客戶是鵬華公司的責任。他進一步解釋說,銀行不備主通知客戶的義務。雖然在更好的服務客戶的角度上可以通知客戶,但這并非銀行的工作失誤。雙方在責任歸屬上存在分歧,朱先生決定尋求調解。

然而,調解員得到的回答仍然模棱兩可。銀行負責人表示,即使客戶收到了通知,該基金產品也不支持中途違約贖回,還需再等待一年到期后才可取出。同時,由于該基金產品的凈值在這段時間未做清算,收益率也無法確定,甚至可能出現負收益。

朱先生對銀行提供的方案表示無法接,并將此事投訴到了金融消費者協會,希能通過協會的調解來解決問題。這一事件引發了公眾對于銀行服務質量和責任分配的關注。一方面,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當注重客戶需求,嚴格遵守約定,并確保客戶的權益不損害。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作為銀行合作伙伴,也應承擔起相應的通知義務,確保客戶充分了解產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