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活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通常由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合同的立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雙方的權利更會到法律的保護。只有切實履行好自的義務,才能的權利,推進企業的長遠發展。如果失信于人,必然對企業形象造不良影響,甚至會對簿公堂。

2016年10月,甲公司將場、種場污水理工程發包給乙公司。隨后,經甲公司同意,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工程轉包協議》,乙公司將本案所涉總價款為181萬元的工程轉包給丙公司。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仍拖欠丙公司151萬元。

2019年6月,丙公司又與甲公司簽訂《食品加工廠600噸污水站修繕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后,甲公司除給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丙公司16.5萬元。為了進一步明確權益,2021年11月,甲與丙簽訂《還款協議》:經雙方對賬,至2021年6月21日,甲公司尚欠丙公司工程款167.5萬元,自2019年8月21日按年利率6.4%計算利息。約定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分期給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甲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分期還款義務,丙公司將此事訴至輝南縣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一次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庭審當日,甲公司辯稱對丙公司訴求給付的數額及利息沒有異議。但依據雙方還款協議約定,還款期限僅有2022年1月的第一筆30萬元到期,其余應履行還款期限尚未屆滿,丙公司對未到期的還款義務訴求條件未就,不應得到支持。

然而,法認為,丙公司的訴請備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首先,《工程轉包協議》《債權轉移協議書》《還款協議》以及《食品加工廠600噸污水站修繕工程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有效合同。據上述合同及協議,應認定甲與丙公司形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且甲公司對拖欠丙公司167.5萬元工程價款及利息并無異議,故甲公司應當依約履行還款義務。

其次,甲公司抗辯只是2022年1月的第一筆30萬元到期未付,其余欠款應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丙公司訴請條件未就。但甲公司未按約協議約定履行分期還款義務,已構實際違約,丙公司要求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給付原告丙公司工程款167.5萬元及利息。輝南縣人民法院始終以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不斷優化調解審判工作,提升執行效力,通過法律手段切實解決企業各類糾紛問題,推企業健康發展,努力為企業營造健康、穩定、法治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