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20:00,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常州監管分局發布了行政罰信息公開表(文號:常金罰決字〔2023〕19號),對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常州市武進支行進行了行政罰。該支行在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中,未能充分審核貿易背景的真實,同時將貸款資金回流作為保證金,虛增了存款。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以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常州監管分局對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常州市武進支行作出了行政罰決定,沒收了違法所得并以罰款,罰款總額為112.19萬元。該罰決定的日期為2023年11月2日。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實施行政罰時,行政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了應當退賠之外,還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指的是實施違法行為所獲得的款項。對于違法所得的計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通過提高或降低利率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或發放貸款。如果商業銀行存在違規行為并獲得違法所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對于違法所得超過五十萬元的,還應當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于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罰款金額應在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如果構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業銀行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分立、合并或未按規定報批變更事項、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等行為也屬于違法行為。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易、資產流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拒絕或阻礙非現場監管或現場檢查、提供虛假或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形,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以罰款。對于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如果構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為金融界消息來源的關于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常州市武進支行違規行為被罰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