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戰后的日本,其房地產市場經歷了兩次重大危機。盡管這兩次危機的發因素各異,持續的時間和影響力也有所不同,但政府的應對策略主要包括幾個方面:通過大規模發行國債、減稅等財政政策來擴大財政擴張;通過降息、利率補等貨幣政策來刺激總需求;立法并立專門機構來加快理不良資產,強化金融監管;調整土地稅制政策,取消地價稅和超短期持有稅等。

在兩次危機中,日本政府都采取了從到寬松的貨幣政策。通過降息和住宅貸款利率補等手段,刺激了需求,促進了信貸水平回升。債務大幅度增加,政府通過減稅和擴大支出等措施刺激總需求,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推了土地價格的回升。

在不良資產理方面,日本的置策略顯得滯后。大藏省試圖掩蓋金融機構深陷不良資產困局的問題,從而錯失了解決這些問題的最佳時機。在90年代,日本政府并未充分認識到問題的嚴重,而是希通過財政擴張和貨幣寬松來刺激經濟,以自然化解債務問題。大藏省引導金融機構通過間接沖銷的方式來自我消化不良債權,并鼓勵大型銀行兼并陷危機的中小金融機構,這加劇了不良資產的風險擴散和傳染,最終導致大型銀行接連破產。

日本政府對不良資產理的策略進行了調整,加快并引導不良資產置市場化,主要采取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在1993年至1997年期間,日本相繼立了共同債權收購公司、住專債權管理公司以及東京共同銀行。這些機構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建立不良資產管理機構(AMC),來收購和置由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剝離的不良債權。日本政府也同樣對金融和地產加強了監管措施,并注資金。

日本政府地產危機之后開始調整土地稅制政策,直到1998年日本政府才全面放松地產政策。由于地價稅的取消滯后,此時已無法阻止地價的持續下跌,導致政策效果較差。為了強調土地的公共,日本在1989年通過了《土地基本法》,并在1991年開始推進土地稅收制改革。該改革的核心容包括對持有環節的土地征收0.3%的稅率和易環節增收2年以的超短期持有稅10%,旨在抑制土地需求和易,遏制土地價格上漲。從1992年開始,日本實施了地價稅,房地產土地稅負急劇增加,不產稅大幅提升。

這導致土地所有者紛紛拋售土地,進一步加速地價下跌和房地產泡沫破碎。即使到泡沫破裂后的6年,即1998年,日本土地政策才開始全面轉向,包括取消地價稅和超短期持有追加稅、調高易環節個人所得稅征收點等措施。此時,地產泡沫破滅所造的影響已經積重難返,滯后的土地放松措施未能阻止地價繼續下跌。日本地價自2000年開始持續下跌,直至2004年才逐漸走出下行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