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段瑞如)10月23日,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關于調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據《通知》的提取條件,繳存人需要在州市正常繳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并且沒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此外,單位未提供住房、未報銷租房費用、未發放租房補,或者報銷租房費用、發放租房補金額于實際房租的況下,繳存人也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來支付房屋租金。

對于租房提取額度,《通知》明確規定,對于租賃保障租賃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提取額度將據實際支付的租金來確定。而對于租賃商品住房,市區、臨川區、高新區、東臨新區和東鄉區的租房提取最高標準為每月1200元,其他縣為每月1000元。同時,已經按規定領取、發放或報銷了租房費用的金額,在計算提取金額時需要扣除。

此外,《通知》還明確了租房提取的時間限制,可以據不同的頻次,例如每月、每季度或半年等進行提取。夫妻雙方每月最多可提取一次,而且在一個自然年度,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相應規定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