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投資電影的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據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的公告,一位名小孫的投資者在2019年底花費100萬元購買了一部電影的2.63%的投資權和收益權。然而,這部電影上映后票房只有300余萬元,遠低于預期。據影視公司的估算,小孫本可以獲得4萬余元的收益,但最終他虧損了96萬,這一巨額虧損讓他無法接。盡管小孫多次與影視公司進行談判,但未能得到滿意的解決,于是他將此案訴至法院。

實際上,在投資合同中已經明確了一定的風險提示。合同規定,如果電影的院線發行收不足以彌補投資方的投資,那麼投資雙方需要承擔各自的損失。這意味著雙方共同分擔了投資的風險,并沒有保本或穩賺的承諾。此外,小孫的投資風險還在于,他完全依賴影視公司主、誠實地告知影片的推進況、上映時間和收益況等。小孫并非電影行業專業人士,沒有能力也沒有資格參與電影的實際制作。雖然他可以坐,但一旦爭議出現,他無法提供證據來證明電影的本支出和收益況,因此他于證據舉證方面的不利位置。

這起案件提醒了人們,在投資影視行業時應該保持理智。不要輕易到“名導演”、“知名演員”、“獲獎歷史”等吸引,而是應該充分了解市場、制作、審批等方面的風險,提前進行盡職調查,理評估投資項目的風險。不要輕信“大制作、零風險、保收益”等宣傳口號,要深了解行業運營規則,合理估計項目收益份額的溢價范圍,明確自己在投資項目中的位置。不要被“高票房、高分賬、高回報”的幻想所蒙蔽,影視投資并非一夜暴富的“訣”,需要理解電影行業的高投和高風險,對虧損做好心理準備,謹慎做出決策。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提醒了投資者,在簽訂合同時應該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了解風險分擔機制,并在投資前做好風險評估,以避免類似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