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近期,恒大集團和融創集團在元債重組過程中相繼申請了破產保護,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我國經濟數據泄和境外投資人優先得到賠償的擔憂。然而,實際況可能并非如此。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境房企在元債發行中的地位。這些企業通常在香港發行元債券,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發生糾紛時適用國法律或英國法律。在債務風險暴后,這些企業會在香港、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法院完債務重組協議安排程序,然后向紐約法院申請認可。國的《破產法》規定了對境外債務重組的認可程序,確保境外債務人不會在到債權人的起訴或資產被申請執行。恒大集團和融創集團申請破產保護并非個例,此前已有多家企業在元債重組過程中采取了類似的行

據專家的觀點,這些企業在國的申請是輔助程序,真正的債務重組主要在香港、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法院進行,旨在避免境外債券持有人對境債務置計劃提起訴訟的影響。申請認可程序預計不會對境債務置和保樓工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其次,需要了解元債在法律償上的特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的說法,據《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房企償債的順序為“消費型購房者>建筑工程價款>擔保債權>普通債權>權”。在主流的元債發行方式下,境房企只有在償還全部債務且仍有盈余的況下,才能以剩余權的形式歸還境外控制人的債務。元債在法律償上有劣后質。

那麼,申請破產保護會對境債務置和保樓工作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據李曙的觀點,境外債務重組主大多注冊在境外,它們與境經營主之間存在多層權間隔,因此境外債務重組不會影響境人民法院對境經營主所涉案件的管轄權。即使國法院最終未認可債務重組程序,境外債權人想要執行境外重組主直接持有的我國境資產,也必須經過人民法院承認國法院的相關判決。此外,從司法實踐來看,國法院在拒絕承認和協助外國程序方面相對謹慎,通常會對相關重組安排予以承認。

我們還需要了解申請破產保護的實質。恒大集團等企業向紐約法院提起認可在香港、開曼法院進行的重組協議安排程序的申請,實際上是為了尋求國法院對重組協議在國的可執行的認可和保護,以確保在境外進行債務重組時不會在到債權人的起訴或資產被執行。申請認可程序的目的在于防止個別債權人利用紐約法規避重組協議所約定的義務,以犧牲全債權人利益為代價謀求個人利益。這一程序有利于保證前期達的重組安排順利進行,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而不是引向破產清算。

據以往在申請破產保護的案例,紐約法院主要進行形式審查,要求提供境外法院審理破產或重組案件的司法文件。企業所提供的資料范圍有限,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披的經營及債務信息、重組展期方案的表決況和法院裁定等。恒大集團和融創集團申請破產保護并非破產清算,而是為了保護境外債務重組協議在國的可執行。申請認可程序預計不會對境債務置和保樓工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債務重組的劣后質使得出險的國房企元債有高收益、高風險特征。投資者應有清晰的預期。最后,我們應該思考的問題是:境外債務重組對我國經濟和金融系是否會產生長期影響?歡迎讀者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