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出臺了《民營企業首次違法合規免責清單(第一批)》,旨在推建立與經濟社會改革創新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模式,積極引導民營企業筑牢依法合規經營底線,護航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這是全國范圍首個建立首次輕微行政違法合規免責清單的文件。

在現實中,一些執法部門對民企的罰過于嚴厲,將小過失視為重罰;而另一些執法部門則對民企初次違法采取寬容態度,不予追究。然而,這兩種做法都忽視了企業是否接教訓并進行徹底整改,也偏離了引導企業嚴守法律底線的初衷。因此,明確而清晰的罰則對于企業而言可能比“免罰”更為重要。只有明確知曉違法的界限,才能真正做到有度行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指出,對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罰。行政罰法第33條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罰。”因此,“首違不罰”的構必須同時符合“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和“及時改正”這三個條件。然而,由于目前的立法尚未明確“初次違法”的認定標準,各地、各執法領域對此的規定不一致;而“危害后果輕微”則需綜合考慮違法次數、違法所得數量、主觀惡意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主等因素進行判斷,以避免主觀因素或一刀切的行為;至于“及時改正”,則需考慮在行政罰決定作出之前,當事人是否采取了在合理時間以合理措施進行及時改正。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備,缺一不可。因此,需要執法者因地制宜,依法對“首違不罰”的規則進行細化。

廣州市的《清單》首次將不予行政罰的適用條件與企業合規建設相結合,并明確除民營企業外,符合適用條件的其他類型企業也可參照適用。此外,《清單》還首次將合規整改與違法行為調查的全過程相結合,規范了的實施要求和流程;并通過“指引+清單”的形式,在與民營企業經營行為關聯度較大、度較高的領域進行先行先試,試點后再穩步擴大清單的覆蓋面。通過這樣的方式,廣州市的《清單》為適用首次違法合規免責的企業“定標準”、“明規范”,既彰顯了執法的溫度,又明確了法律的邊界;既遏制了任執法,又杜絕了人執法。這樣的做法使得執法更確定、穩定和可預期,更好地促進了民營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