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從1997年至2022年,田惠玉利用其職務,先后擔任中國信達信托投資公司副總裁、上海銀行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以及中國建設銀行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黨委、中國建設銀行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副行長、黨委書記、行長,以及中國建設銀行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招商銀行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為他人提供便利和權力,以換取地位和利益。田惠玉非法收他人財,金額超過人民幣2.1億元。

在擔任招商銀行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行長期間,田惠玉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干擾了招商銀行份有限公司附屬機構的正常經營決策活,并謀取私利,給國家利益造了特別重大的損失。

此外,田惠玉還利用其職務便利獲取了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知信息,并泄了這些信息,違反了規定,并且以這些信息參與了與證券易相關的活節特別嚴重。作為證券幕信息知人,田惠玉在相關信息尚未公開之前買證券,或者泄相關信息,或者明示或暗示他人從事這些行為。

基于以上指控,常德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對田惠玉追究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未公開信息易、易、泄幕信息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