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柳城縣市場監管局對東泉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商超進行了檢查,發現一家小型超市在售賣類的攤點上仍然使用著“生鮮燈”。與此同時,鹿寨縣市場監管局也進行了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一家超市銷售的豬異常,同樣是因為“生鮮燈”的原因。執法人員當場責令上述兩家超市立即改正,并給予了警告,同時對經營者進行了宣傳教育。(柳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超市“生鮮燈”)(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超市“生鮮燈”)

為了避免“生鮮燈”給生鮮農產品增加“濾鏡”,誤導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市場監管總局于2023年6月30日修訂發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時,不得使用能夠改變食用農產品真實澤等狀的照明設施,以避免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知。自從《辦法》發布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一直切關注食用農產品銷售的重點場所,持續對轄區的農貿市場、大型商超、食用農產品專營店等進行全面排查。通過口頭提醒、戶走訪、發放《銷售食用農產品須知》等方式廣泛宣傳,提醒和督促經營者及時更換符合規定要求的燈,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的銷售行為,共同創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費環境。

市場監管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從12月1日起,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將全面止使用“生鮮燈”。對于仍然使用不符合規定照明設施的經營者,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其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如果拒不改正,將會面臨5000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如果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撥打12315、12345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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