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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7日,中國稅務報報道,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簡稱第一稽查局)查了一起涉及自然人逃避繳納稅款的案件。該案件揭示了民間借貸業務稅收監管的挑戰與策略。

在該案件中,檢查人員發現了紹興Z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公司)未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問題。經過調查,檢查人員發現,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與浙江C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之間存在巨額借貸往來。然而,李某未按照法律規定申報納稅。此外,檢查人員還發現了李某從C公司獲得的高額利息收未申報納稅的事實。

為了核實況,檢查人員對涉案企業進行了實地檢查。調查發現,Z公司在村級經濟合作社租用土地并自建房屋種植苗木,但未申報繳納相關稅款。另外,在檢查企業賬簿時,檢查人員發現了一條異常的收款信息。經過調查,發現這筆款項是C公司支付給Z公司的借款,但Z公司并未申報該收

進一步調查發現,李某曾向C公司出借資金,并收取了巨額利息。李某聲稱這些借款是出于友幫助,而利息只是形式上的,數額記不清楚。然而,檢查人員發現李某的個人銀行賬戶與C公司之間存在多次資金往來。此外,調查還發現李某曾與C公司發生過法律糾紛,最終通過法院強制執行追回了一部分借款。

通過對李某個人賬戶流水和法院調查材料的綜合分析,檢查人員最終確認了李某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并發現他未依法申報納稅。基于這些證據,稅務機關對李某作出了追繳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并以罰款的理決定。

這起案件揭示了民間借貸業務稅收監管面臨的挑戰。民間借貸業務往往頻次多、金額大且較為蔽,給稅務機關帶來了困難。為了加強監管,稅務機關應加大力度,及時識別借貸行為。他們可以通過舉辦企業輔導會和上門政策輔導等方式,向企業人員宣傳相關稅收法規政策,提高企業依法納稅意識。同時,在自查工作中,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自查是否存在借貸行為,并告知企業相關利息收應及時申報納稅。通過輔導自查與他律結合的方式,監督企業及時申報資金借貸收

此外,稅務機關還應加強與法院等司法機構的協作,凝聚監管合力。在審理民間借貸相關案件時,法院可以及時向稅務機關通報信息,并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稅費征繳工作,防止相關稅費流失。同時,稅務機關可以加強對企業往來賬目和費用列支數據的分析,發現異常況并及時核查。

通過多措并舉,加強部門協作,稅務機關可以更好地監管民間借貸業務,防止稅款流失,確保稅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