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并規范山西省的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申報征收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聯合省生態環境廳最近發布了《關于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該《公告》將自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公告》明確了全省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主,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的總承包單位。此外,《公告》還規定了計稅面積的計算方法,即按照總建筑施工面積除以施工工期進行計算,并在施工工期不再改變。對于實際施工工期與資料上施工工期不符的況,將以實際施工工期為準計稅。

對于符合《公告》規定的施工單位,在山西省范圍進行施工活的,應通過山西省電子稅務局進行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稅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此外,工程實際開工后,應按月計算應納稅額,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按規定辦理的,將會據相關法律追繳稅款及滯納金。

通過該《公告》,山西省將加強對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更好地維護環境保護稅的納稅秩序,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