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稅務總局和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了《關于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該公告對全省范圍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說明,并將于202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公告》明確規定了全省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主,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的總承包單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施工單位,如果沒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則為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公告》還明確了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的計算面積規定。即“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據總建筑施工面積除以施工工期來計算。總建筑施工面積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等資料上載明的建設規模(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確定。對于月施工工期于5天的不進行計算,5天至15天的按半個月計算,超過15天的按一個月計算;工程項目施工工期不足一個月的,可以按次進行計算。如果工程項目在竣工前因故終止履行合同,應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有法律效力的證據確定實際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已計稅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與實際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不一致的,應按實際況進行納稅,多退補。 工程實際開工后,應按月計算應納稅額,并按季向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繳納稅款;如果實際施工工期不足一個月,可以按次申報繳納。對于未按規定辦理的況,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來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同時也將配合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理。(任曉明)太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