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在試點兩年多后迎來了進一步擴容。金融監管總局于10月25日印發了《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從試點轉為常態化,允許符合條件的人保險公司經營該業務,并將產品管理方式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據行業測算,有超過30家人險公司符合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要求,預計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數量將大幅增加。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指長期鎖定資金用于養老保障的保險產品,被保險人需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年滿60周歲。其保險責任包括故責任和年金領取責任,同時保險公司還可以提供其他保險責任,如重大疾病、護理和意外保險。據《通知》,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需要符合一系列嚴格的經營門檻,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公司本的75%,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以及其他由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條件。這些門檻的設定旨在確保經營該業務的保險公司有較強的綜合實力,并能夠穩健地管理養老資金和風險。

然而,《通知》也指出,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范、部管理機制健全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豁免上述要求中關于所有者權益的規定。據業初步測算,有30多家人險公司滿足上述要求,有資格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

此次《通知》還明確了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管理方式,將審批制改為備案制。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監管總局將對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和費率實行統一的備案管理。保險公司需要提備案材料,并同時說明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況。另外,針對賬戶管理和產品設計,《通知》要求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采取賬戶式管理,并可以采取多種保費納方式。產品設計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允許建立持續獎勵機制,引導消費者長期積累和領取養老金。在養老金領取方面,《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提供多種領取方式,并要求領取期限不得短于10年。此外,《通知》還強調了保險公司對賬戶價值變和養老金領取金額進行演示的要求,并對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商業銀行進行了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的印發標志著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進了新的發展階段。未來,相關部門將繼續支持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督促保險公司提高專業能力,加大資源投,實現長期穩健發展,并加強業務監管,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一政策的實施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樣化的養老保障選擇,并推整個行業的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