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犯罪案件中,辯護人常常會接到會計師事務所出的專項審計報告,很多人誤以為這些報告是鑒定意見,有較高的證明價值。然而,經過深分析后會發現,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是有所不同的,審計報告屬于鑒證業務。

據《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規定,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的信任程度。鑒證的作用主要是判斷鑒證對象是否符合標準,一般只作為參考報告使用。

而司法會計鑒定屬于鑒定業務,是指在訴訟活中,由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進行檢驗,對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意見的活。其作用是通過對會計證據資料的檢查、驗證、鑒別、判斷從而證明案件事實,并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案件中,辯護人完全可以對審計報告進行質疑,深分析并發現其中的問題,這樣做能夠達到更好的辯護效果。

接下來是黃某詐騙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該案由古田縣人民法院審理,案號為(2013)古刑初字第274號,裁判日期為2014年08月18日。

在該案中,公訴機關為古田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為黃某。黃某于2013年1月17日經古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古田縣公安局逮捕,并目前羈押于古田縣看守所。

該案的程序況是,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趙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案件,并于2019年03月22日作出(2018)贛08刑初2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對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在該案中的意見是,古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黃某在2002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間,通過各種手段騙取了國家家電下鄉補款2870764.16元。公訴機關認為,黃某的行為構了詐騙罪,并提出了相應的證據來支持指控。而黃某對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詐騙金額有意見,辯解只詐騙了約200000元。

黃某的辯護人對控方的指控提出了質疑。他們認為,控方主要依據一份審計報告來認定黃某的詐騙金額,然而該審計報告并非司法會計鑒定,不能作為案件的鑒定結論。此外,審計報告沒有考慮黃某的其他納稅部分和實際補況,無法客觀地反映案件的真實況。辯護人還提供了一些證據來支持他們的辯護意見。

經過法院的審理和查證,法院認定了黃某的犯罪事實。據證人證言和相關證據,法院確認黃某通過虛構銷售事實、制作虛假發票等手段,騙取了612007.85元的國家家電下鄉補款。此外,黃某部分退贓了368948元。

綜合考慮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規定,法院做出了判決。黃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罰金2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此外,法院追繳了黃某違法所得的243059.85元上繳國庫。

總之,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存在一定的區別,對于經濟犯罪案件中的辯護來說,辯護人可以對審計報告進行質疑,并深分析其中的問題,以達到更好的辯護效果。而在黃某詐騙案中,法院據證據對其犯罪事實進行了認定,并做出了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