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晚間,寧科生發布公告稱,公司實控人虞建明收到了中國證監會寧夏監管局發出的《行政罰事先告知書》。據告知書容顯示,虞建明因為未及時將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實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義務,將被以50萬元罰款并給予警告。

據告知書的容,虞建明涉嫌犯罪,于2020年8月28日起被上海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隨后,于2021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也決定對虞建明進行取保候審,并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虞建明的取保候審期至2022年3月31日結束。然而,直到2023年8月26日,寧科生才對這一相關事項進行了公告披

《行政罰事先告知書》指出,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據證券法規定,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況屬于重大事件。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虞建明有法定的信息披義務。然而,虞建明未能及時將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實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構了證券法中提及的違法行為。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員王鵬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虞建明涉及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對于資本市場來說有敏,因此及時披和必要更加強烈。然而,信息披方卻瞞了相當長的時間,在“利空出盡”之后才向投資者披,這違背了信息披的基本要求,即及時、公開、完整。因此,監管部門對于信息披嚴格要求的決心也在罰中得到了現。

同時,從立案調查到發出罰的事先告知書的時間比較短,符合當前從快、從嚴解決信息披違規問題的趨勢。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的王智斌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目前的法律系中,對于信息披和義務等方面的規定已經相對完善,監管部門也在據新況不斷完善。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信息披義務人存在“踩線”的況。上市公司如何從部建立機制,合理監督這些信息披義務人已經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