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決定書顯示,經調查發現,安盛天平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021年,該分公司以增值服務費、業務宣傳費的名義列支了19.11萬元。經查,這些費用實際上并不存在,而是被挪用用于業務維護。當時,安盛天平湖北分公司的銷售管理部負責人李媛對虛列增值服務費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非車業務部負責人馮洋對虛列業務宣傳費的違法行為也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有事實確認書、相關況說明、財務憑證、銀行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了上述事實。

基于上述事實,湖北銀保監局指出:安盛天平湖北分公司的“編制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陳述和重大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于違反該法規定的行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節嚴重的,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因此,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安盛天平湖北分公司進行罰款13萬元的行政罰。

另外,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于違反該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及相關機構,除了對單位給予罰外,還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湖北銀保監局對李媛予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罰,對馮洋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罰。

罰決定書,當事人需要在收到罰決定書的十五日,持繳款碼到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如果逾期未繳款,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罰款。如果當事人對罰決定書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六十日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六個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復議和訴訟期間,罰決定書仍會執行。

關于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其資料顯示,該公司是法國安盛集團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立于2004年12月31日,注冊資本為8.46億元。公司的經營范圍涵蓋了機車保險(包括機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車商業保險)、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船舶/貨運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投資型保險、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等。而安盛天平財產保險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立于2007年01月26日,法定代表人是姜宇。據年報數據顯示,該分公司在2022年度虧損了1.7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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