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金融穩定保障系并加強對系統重要金融機構的監管,央行與金融監管總局于10月20日發布了《系統重要保險公司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包含四條二十項容,包括總則、評估流程與方法、評估指標和附則。下文將對《辦法》的主要容進行介紹。

首先,《辦法》明確了參評保險公司的范圍。這包括我國資產規模排名前10位的保險集團公司、人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認定為系統重要保險公司的機構。通過明確參評保險公司的范圍,能夠更加清晰地對系統重要保險公司進行評估與識別。

其次,《辦法》明確了評估指標和權重。評估指標共涵蓋了規模、關聯度、資產變現和可替代等四個維度,共計13項評估指標。而這四個維度的權重分別為20%、30%、30%和20%。通過明確評估指標和權重,能夠更加全面地評估系統重要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

第三,《辦法》明確了的評估流程。據央行和金融監管總局的規定,每兩年將據參評保險公司相關評估指標數據,計算各家保險公司的加權平均分數。只有得分達到或超過1000分的保險公司才會被認定為系統重要保險公司。通過明確的評估流程,能夠更加客觀地評估各家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

總的來說,央行發布的《系統重要保險公司評估辦法》旨在加強金融穩定保障系,強化對系統重要金融機構的監管。該《辦法》明確了參評保險公司的范圍、評估指標和權重,以及的評估流程。通過這些規定,將能夠更加全面、客觀地評估系統重要保險公司,從而提升金融系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