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經常會遇到提示“申報發票信息中商品名稱與對應報關單信息中的商品名稱不一致”的疑點。那麼,這種況會對退稅產生影響嗎?下面,我們來解析一下。

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時,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憑證,而出口貨報關單則是海關對已實際申報出口并已裝運離境的貨所簽發的證明文件。在申報退稅時,要求出口貨報關單上的出口貨信息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購進貨信息相匹配。

因此,外貿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必須確保報關單上的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真實填寫,并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信息相符。如果出現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多種零部件的況,企業應該書面報告關于出口貨報關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以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

如果不按規定填寫或出口貨報關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不符,企業將被判定為不符合條件,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并需要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出口貨報關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必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如果出口貨報關單上所載明的出口貨與申報退稅所匹配的進貨憑證上所載明的貨或生產企業自產貨不符,那麼將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