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從應稅銷售行為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銷項稅額。銷售額按照人民幣計算,如果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需要折合人民幣計算。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費用,如手續費、補、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質的價外收費。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在征稅時需要將其換算不含稅收并納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因此,據以上規定,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是將違約金換算不含稅收,并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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