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零時前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只能按照原適用稅率(16%、10%,下同)開發票。而從4月1日零時后,納稅人才可以按照調整后稅率(13%、9%,下同)開發票。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的原則,4月1日之前已經是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在4月1日之后發生的銷售折讓、中止、退回、開有誤或補開發票等形,如果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可以按照原適用稅率開發票。而4月1日之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只能按照調整后稅率開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一般納稅人在4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適用稅率開的符合抵扣規定的增值稅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仍然可以在開之日起360日認證、選擇確認或申請稽核比對。

對于增值稅稅率調整日以后因履行期銷售業務合同如何開發票的問題,有以下基本原則:

1、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標志。在稅率調整前實現的銷售業務,應按調整前的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并以該稅率開發票。而在稅率調整即新稅率施行之日起實現的銷售業務,則應按新的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并以新稅率開發票。

2、原則上是以發票開日期來確定發票上開的稅率及銷項稅額,但有例外況。如果稅率調整前已經做了“未開發票收”的納稅申報,只是沒有開發票,則在新稅率實施之日以后開發票時,對于已申報的無票收部分,仍可按原稅率開發票。如果因各種原因非要按原稅率開發票,但在稅率調整之日以前,相應的銷售額又沒有作“未開發票收”申報納稅的,則等于是延期繳納了稅款,在以原稅率開發票后,該部分增值稅需要加收滯納金。

3、至于履行合同的問題,關鍵還是看合同是如何簽訂的,是簽訂的以含稅價格還是以不含稅價款易。如果是以含稅價格易且未約定稅率調整對易價格的相關影響事項,在稅率調整之日以后實現的銷售業務,則以原含稅價款按新稅率換算出不含稅銷售額及計算增值稅,并以新稅率開發票。如果是約定以不含稅價格易,在稅率調整之日以后實現的銷售業務,則應以新稅率計算增值稅,并以約定的不含稅價格加增值稅為價稅合計價款。

總之,對于稅率調整后如何開期銷售業務的發票,是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決定適用稅率,再以此來決定發票開的稅率及計算銷項稅額。也就是說,該項銷售業務應如何適用稅率計稅,就如何開發票。

因此,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但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否則將面臨滯納金的問題。

此外,提醒注意,4月1日以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期銷售行為時,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