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基協)發布了修訂后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這次修訂對基金經理的注冊和行為規范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尤其是在封閉期離職等形。這一新規的出臺引發了廣泛關注,也是對今年以來一系列基金經理離任事件的回應。

修訂后的《注冊登記規則》明確了基金經理的注冊條件,并止了14種形,其中包括產品封閉期離職等。這一規定對于基金經理在封閉期離任的現象有一定的制約作用。近期,一些基金經理在封閉期離任引發了投資者的不滿,尤其是在任職期未能實現正收益的況。為了加強對基金經理的監管,證監會今年加大了力度,對于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行為進行了罰,一些罰款高達上千萬元,這一況涉及了多家頭部公募基金公司。此外,基金經理在封閉期的離任由于基金贖回限,對持有人產生了被影響,引發了廣泛的關注。

除了注冊條件,修訂后的《注冊登記規則》還進一步規定了基金經理的注冊申請,對于離職基金經理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和工作接要求。這一規定對于基金經理的穩定和責任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遏制一些基金經理頻繁變換工作單位的現象。而《管理規則》則更專注于基金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規范,其中涉及到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六項止行為。這一規定對于整頓基金行業秩序,防范不端行為有積極意義。

總結來說,今年以來,基金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則修訂更趨于嚴格,尤其對于基金經理的封閉期離職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一規定有基金經理在封閉期離任的現象,提升基金從業人員的職業守。然而,監管部門仍需切關注市場的實際況,不斷完善和調整相關規定,以確保基金行業的穩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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