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城投公司的一系列違約事件引發了廣泛關注,投資者們備打擊。商業匯票、債券、信托、基金等理財產品的違約不斷,讓投資者們到恐慌。面對這一困境,債務人采取了協商展期、換票等方式來理,但是這些方案是否可行呢?持票人或債權人又該如何做出決定?未來的兌付可能又有多大?今天,我們將深探討這個問題。

近年來,寶塔、恒大、南通三建等知名企業的商業匯票違約事件引起了軒然大波,無數投資者因此遭重創。然而,我們似乎沒有從歷史教訓中吸取教訓,這些企業的拒付案件尚未完全解決,新一的城投票承兌人的展期、換票要求又讓持票人再次陷困境。面對這種況,我們不能奢每個人都能接現實并做出正確的選擇——博弈已經失敗。然而,我們必須提醒大家,期能收回本金和利息本來就是一種幻想,對于這次投資城投項目,不虧或虧已經是萬幸。

寶塔、恒大、南通三建等企業曾經將展期利息加上,并開出票面金額加利息的商票,給持票人留下了承兌人的誠意。然而,在這些所謂的“誠意”背后,藏著更大的陷阱。一旦持票人接展期,他們就會再次陷“拒付-展期-再拒付”的怪圈。為什麼這些企業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付款?為什麼持票人一次又一次地選擇接展期?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城投債等理財產品的違約讓投資者痛不生。更令人頭疼的是,為了保護城投公司的利益,有些地方竟然存在法院無法立案的況!這讓我們這些普通的投資者該如何是好?但是別著急,今天我們將介紹一個獨特的“管轄權連接點”策略,幫助你功繞過地方保護,確保你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首先,我們可以利用商業匯票中的前手背書人來創建一個管轄權連接點。只需在票據到期前,將票據背書給外地公司,就可以功建立一個管轄權連接點。這個方法在司法環境較好的上海、北京或南方城市尤其有效。然而,對于城投債或理財產品這種“合同之債”,一般約定在被告住所地進行訴訟(除非合同中約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訴訟),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帶來了極大不便。

幸運的是,我們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在轉讓人(原債券或理財產品持有人)住所地立案。這需要在債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轉讓人對轉讓債權無法兌付承擔連帶責任。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功地“創制”了一個管轄權連接點。

通過這種策略,我們可以有效避免當地法院不予立案或其他地方保護(如拖延審判)給持有人帶來的訴訟難題。這樣一來,無論是城投債還是其他理財產品的持有人,都能輕松解決訴訟問題,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上策略僅供參考,并不構任何法律建議。在實際作中,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只有專業人士才能為你量定制最合適的方案。別再猶豫了,趕起來吧!讓我們一起維護自己的權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于票據現,在法律領域屬于一個灰地帶,因此許多持票人可能會收到電話通知,稱如果他們不接展期,刑偵部門將介調查,以確定票據是否構犯罪。在這種況下,許多人選擇觀持票,并可能由于超過六個月而失去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然而,據《票據法》第12條的規定,票據的轉讓是無因的,每次轉讓都是獨立的易。該法條還規定,以欺詐、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人,或明知有這些況卻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人,都不有票據的權利。

據《九民紀要》第101條的規定,合法的持票人向沒有法定現資質的主進行“現”的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現款和票據應互相返還。如果當事人無法返還票據,原本合法的持票人可以拒絕返還現款。如果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一個沒有法定資質卻以“現”為業的主,由于涉嫌犯罪,應當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據票據行為的無因原則,在合法的持票人向沒有現資質的主進行“現”時,該“現”人在支付了現款后直接將票據付給其后手。其后手在支付了對價并將自己列為被背書人之后,據真實的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再次將票據進行背書轉讓。在這種況下,最終持票人應被視為合法的持票人。

簡而言之,即使前手背書人通過“民間現”方式取得了票據,只要持票人獲得的票據是由真實的貿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這不會影響到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因此,我們不必擔心票據的前手可能存在的“現”行為或涉嫌犯罪的況,這不會對我們行使票據權利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