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圣盧西亞稅收居民份認定規則

圣盧西亞個人所得稅法第15章02節(ITA)規定了稅收居民的定義。據該法案,稅收居民包括個人、信托、死者的產、公司、合伙企業以及其他法人形式。圣盧西亞稅收居民的認定標準據納稅年度的不同況而有所不同。

對于個人而言,圣盧西亞稅收居民指在納稅年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個人:(a)在圣盧西亞境有永久居所并且在該納稅年度實際居住一定時間;(b)在圣盧西亞境實際居住183天;(c)在連續兩個納稅年度在圣盧西亞境連續或累計實際居住時間達到183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個人在納稅年度因教育、醫療、代表政府履行職責或其他合理目的不在圣盧西亞境,審計認定其不在境并不影響對其稅收居民份的認定。

對于過世的個人而言,如果其在過世前符合上述個人居民定義的條件,其產仍然被視為圣盧西亞稅收居民。

在圣盧西亞島立的信托或法人團以及滿足在境注冊立或在境外注冊但管理和控制權在境發生的公司,也被認定為圣盧西亞稅收居民。

不符合上述圣盧西亞稅收居民定義的實被視為非居民。

第二部分:圣盧西亞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

納稅人識別號是一個由系統按順序生的數字代碼,用于標識個人和實的納稅人份。該代碼與稅種代碼結合發放給每個納稅人,可用于所有稅種。

納稅人識別號最多包含6位數字。

納稅人識別號僅用于稅收和關稅目的,并且僅存在于相關文件中。

納稅人識別號不會自發放,只有在個人或企業代表申請注冊或有相關信息需要進行納稅登記時,相關部門才會注冊并發放納稅人識別號。

如果需要查詢納稅人識別號,只能通過相關文件進行查找,無法在國網站找到相關信息。

聯系方式:

圣盧西亞稅務部門稅收合規員 Fay Mathurin-Albert

fay.mathurin-albert@ird.gov.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