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CRS(全球共同報告標準)的規定,所有居住在土耳其境的個人以及由于工作需要而居住在土耳其境外的隸屬于國家機關或總部位于土耳其的組織和機構的土耳其公民都被視為土耳其的稅收居民。據土耳其個人稅收居民份認定規則,以下況下的個人被認定為居住在土耳其(也因此為土耳其稅收居民):1. 永久住所位于土耳其境;2. 一個公歷年度在土耳其境連續停留超過六個月(臨時離境不影響連續居住時間的計算)。然而,滿足以下條件的外籍人士即使在土耳其境停留超過六個月也不會被認定為土耳其稅收居民:1. 為了臨時目的或商業目的來到土耳其的商人、科學家、專家、政府員、新聞通訊人員,以及以求學、醫療、休閑、度假等目的在土耳其停留的個人;2. 因拘留、定罪或疾病等非自控制的原因被迫停留在土耳其境的個人。

據土耳其實稅收居民份認定規則,總部在土耳其境注冊或其商業總部位于土耳其境的投資公司、合作社、公共經濟類企業、隸屬于基金會或協會的商業企業以及合資企業都被視為土耳其的稅收居民。境注冊的總部是指據法律法規或公司合同設立的機構,應承擔企業納稅義務。商業總部是指實質上開展商業活的機構。

然而,普通合伙與集合伙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業中的積極合伙人(active members)負有所得稅納稅義務,但通常況下,合伙企業在土耳其不被視為納稅實,因此也不被視為稅收居民。然而,基于CRS報告目的,如果合伙企業將其實際管理機構設立在土耳其境,該合伙企業將被認定為土耳其稅收居民。在土耳其,基金會也不是納稅實。但由于基金會的經濟活大多通過商業企業發生,因此如果同基金會有關的商業企業設立在土耳其境,則該商業企業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同時該商業企業(而不是基金會自)也被視為土耳其稅收居民。